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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