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纪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