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姜青伟与贾司琴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青伟,贾司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姜青伟,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大新镇姜老行政村姜老村。被告贾司琴,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大新镇姜老行政村姜老村。原告姜青伟诉被告贾司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青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司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青伟诉称,我与贾司琴于2012年4月2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9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双方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现在贾司琴已离家三个月之久,且在我们上地干活时,没说一声就把被子拉回娘家,至今没有回来,其行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贾司琴离婚,诉讼费被告承担。贾司琴缺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姜青伟同贾司琴于2012年4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9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大新司法所曾对姜青伟同贾司琴闹离婚一事进行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且经大新司法所调解,贾司琴婚前财产已拉回其娘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司法所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姜青伟同贾司琴经大新司法所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姜青伟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青伟与被告贾司琴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姜青伟与被告贾司琴各承担75元(被告承担部分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长虹助审员 卢清泉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