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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华与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陈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高华,女,居民。被告陈政,男,个体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与被告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政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华撤回对被告陈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华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倪常春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