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华与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陈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1号原告高华,女,居民。被告陈政,男,个体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华与被告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政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华撤回对被告陈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华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倪常春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