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宣城诉被告徐颖、邓克美、徐秀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宣城,徐颖,邓克美,徐秀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24-1号原告张宣城,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徐颖,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邓克美、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徐秀刚、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宣城诉被告徐颖、邓克美、徐秀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2日向被告邓克美进行了宣判并送达判决书,2013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又向原、被告送达了(2013)蒙民一初字第1024号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继续审理。院 长 张士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