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