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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与汪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汪年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周再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震宇,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汪年明,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震宇,被告汪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居住的灏景雅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其中高层电梯业主物管费每月每平米0.8元。被告从2012年7月起至2013年7月一直拒不缴纳物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管费1784.90元。被告汪年明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卫生清理等都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对于外来车辆无证也可以停放,导致业主办理了停车证也无处可停,原告应当将问题整改后再收取物管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汪年明系灏景雅筑小区业主。2011年6月17日,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灏景雅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16日止,其中高层住宅物管费每月每平米0.85元(含电梯年检、维保、运行费,消防维保费、二次供水电费,路灯电费在内)。诉讼中,被告汪年明对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交纳物管费以及每月物管费137.3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拒绝支付物管费。以上法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灏景雅筑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灏景雅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系针对整个小区而进行的物业管理,虽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达到少交或拒交物管费的程度。被告汪年明对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交纳物管费以及每月物管费137.3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物管费为137.30元×13个月=1784.90元。据此,依照《》第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宇宏物业有限公司物管费178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汪年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善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