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蒋国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蒋国群;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高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国群,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于龙平,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国群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国群及辩护人于龙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月间,被告人蒋国群至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城南村、永安州镇永胜村等地,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5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620.48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蒋国群至高港区口岸街道城南村薛东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家中,窃得黑色三星牌GT-I9008L手机一部、黄金耳钉一对。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42元,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806.98元。2、2013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蒋国群至高港区口岸街道徐桥村广一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6元。3、2013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蒋国群至高港区永安洲镇永胜村八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家中,窃得金镶玉吊坠一条。经鉴定,该吊坠价值人民币800元。4、2013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蒋国群至高港区口岸街道徐桥村广胜一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卞××家中,窃得黑色联想牌G48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92元。5、2013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蒋国群至高港区永安洲镇永胜村一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家中,窃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挂锁一个、贝壳挂坠(含银色项链)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027.5元。窃得价值台币41705元的钻石戒指一枚,折合人民币约9166元。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蒋国群至高港区口岸街道徐桥村广胜二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秦××家中,未窃得财物。被告人蒋国群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赃款、赃物,并己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国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程×、徐××等人的陈述,证人潘××、康××等人的证言,泰州市高港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国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国群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蒋国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国群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国群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国群自愿认罪、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国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蒋国群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九元的剩余赃物,发还被害人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华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