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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城县。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城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