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城县。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蒙城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