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法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刑初字第042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辩护人王学银,男,1972年5月15日生。系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2013)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学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晚饭后沿无锡市锡山区团结路散步时,张某因感情问题心情烦闷,提议找人打一顿以宣泄情绪,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乙表示同意。此时恰逢王某丙下班经过,张某即将其拦下并绊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上前一起拳打脚踢,后将王某丙拉至附近的树林。其间,张某编造了有人出钱委托三人教训王某丙的谎言,进而又向王某丙索要钱财,被告人王某甲捡拾碎酒瓶指着王某丙的头部,王某乙等人进行言语威胁,劫得现金115元及黑色小米牌2S型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833元)。其中现金由三人共同花用,手机由张某使用。201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案破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赃物小米牌2S型手机1部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丙。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另向王某丙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王某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云林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周某、蒋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王某乙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小米牌移动电话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今年被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录取。以上事实,有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审理中,河南省固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王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不是主动投案,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破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 洁人民陪审员 朱贞洁人民陪审员 钱莉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