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华容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闵建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建华,王辉,廖军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华容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闵建华,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辉,男,汉族,安陆市人,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系武汉市洪山区宏森建材经营部登记业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廖军凡,男,汉族,鄂州市人,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系武汉市洪山区宏森建材经营部实际业主,申请再审人闵建华因与被申请人王辉、廖军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闵建华申请再审称: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以及被申请人王辉、廖军凡向申请再审人闵建华的工地运送钢材款所认定的证据明显不足。基于上述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贵院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以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王辉、廖军凡提交意见认为,申请再审人闵建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10日向申请再审人闵建华、被申请人王辉、廖军凡送达,申请再审人闵建华当面拒绝签收,双方当事人都未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该判决于2012年9月26日生效。申请再审人闵建华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2012)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闵建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闵建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早云审 判 员 刘广利人民陪审员 叶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兰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