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泾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2)第80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雪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芦某某在其家中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2013年3月份,被告人芦某某在其家中以每0.7克6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两次,共计1.4克;2013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芦某某在泾阳县城泾阳宾馆C312房间内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3克。2013年4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侦查员在泾阳县宾馆将芦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15克。经鉴定,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先后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6.4克,在案发后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15克,应认定为犯罪数,以上共计7.55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芦某某向张某甲贩卖毒品两次1.4克,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发生变化,又否认向芦某某支付过毒品价款,新出示的李某某的证言又称未向张某甲收取过毒品价款,故不再指控。被告人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芦某某给过张某甲两次1.4克甲基苯丙胺,而不是贩卖,另外在芦某某身上搜出的1.15克甲基苯丙胺,属于向朱某某贩卖的3克毒品之内,故芦某某的贩卖数量应为5克。同时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芦某某吸食毒品。2012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芦某某在其家中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2013年4月21日晚,朱某某给了芦某某1800元,芦某某从杨俊处花1500元购买了3克甲基苯丙胺,将其中2克交给了朱某某,芦某某自己留了1克,芦某某除自己吸食外,将剩余的和以前的一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一起,该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泾阳县公安局抓获芦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经称重为1.1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朱某某证言:她从2008年开始吸食甲基苯丙胺(以下称冰毒)。2013年4月20日曾和常斌在泾阳县泾安宾馆吸食过冰毒,2013年4月21日晚21时许,她给彭某某打电话,彭某某让她一起去泾阳宾馆,过了十几分钟彭某某开车接她到泾阳宾馆308室与芦某某聊天,过了一会儿彭某某让她一起去403室和她一个“二哥”聊天,过了一会,那个人给彭某某说让彭某某找点冰毒招待朋友。彭某某说她一个朋友有,一个600元要不要,那人拿出来1000多元钱,然后彭某某就下楼了,让她把钱拿到312房间,她到312房间后彭某某让她把钱给芦某某,芦某某拿钱后,出去了二、三十分钟,回来后拿了两包冰毒,芦某某给了她一包,让她帮忙拿上去,她到403室把冰毒给那人时,那人说他不要那么多,自已倒了一点拿走了,剩下的她装在包里回到312室和芦某某、彭某某聊了一会儿,芦某某去了308室,她也离开了泾阳宾馆。证人彭某某证言:她从2012年4月份开始吸食冰毒。2013年4月22日下午在泾阳宾馆312室她和芦某某一起吸食过毒品。当天20时许,“二民”给她发短信说让她联系点冰毒招待朋友,她问芦某某有没有,芦某某说没有,但可以联系,她就和芦某某开车接了朱某某到泾阳宾馆308室,后来他到“二民”所在的403室,给“二民”说可以联系一下,一克600元,“二民”说要3克,然后拿出来一些钱,她没数,下楼时给朱某某说让把钱拿下来,到了312室,她问芦某某有没有,芦某某说让他问一下,然后就出去了,过了会儿芦某某回来了,芦某某给了朱某某一些冰毒,她没有看给了多少,朱某某把冰毒给“二民”送了上去,朱某某下来后,过了会儿,她们就走了。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冬季的一天,她去三原县芦某某处逛,见芦某某吸食冰毒,她就在芦某某处以每克700元买了2克。后来她把这些冰毒全部吸食了。证人张某甲证言:2013年3月份的一天,她给芦某某打电话要买冰毒,她到芦某某家芦某某给了她0.7克冰毒。过了几天,她又给芦某某打电话要买冰毒,然后去找芦某某,她没有进芦某某家,芦某某让李某某给她拿下来0.7克冰毒,两次都没有给钱。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3月份,芦某某给了她一个装着冰毒的烟盒,让他给张某甲,过了几天芦某某又让他给张某甲送了一个装着冰毒的小包包,张某甲也没有给她钱。证人张某乙证言: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外地来了个朋友,他想弄点冰毒招待朋友,就给彭某某打电话,彭某某答应给他问一问,后来彭某某来到他在泾阳宾馆的房间,他给了1800元钱,要3克,让朱某某拿过去,过了会儿朱某某把冰毒拿来交给了他朋友,他见东西拿来了,就走了。扣押物品清单:从芦某某处扣押冰毒疑似物两小包1.15克。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辨认笔录及照片:经朱某某、彭某某对十张照片混杂辨认,确定芦某某就是向“张二民”出售毒品的人。经刘某某对十张照片混杂辨认,确定芦某某就是向自己出售毒品的人。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过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方法检测,朱某某、彭某某、芦某某尿样检测样本呈阳性。毒品指认笔录:2013年4月23日在芦某某身上查获冰毒两小包,当芦某某面称重其中一包净重0.53克。另一包净重0.62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第一现场位于三原县城西闸口福瑞苑小区3号楼1单元2楼东户。第二现场位于泾阳县二条街泾阳宾馆C312室内。被告人芦某某供述:他平时吸食毒品。他的毒品都是从张小军、杨茂、惠崇文、杨俊处所购买。2012年冬季,刘某某到他家中以每克700元的价格买了冰毒2克。2013年3月初的一天,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要冰毒,他给张某甲了0.7克。又过了几天张某甲给他打电话后,他又给张某甲了0.7克冰毒,给张某甲的冰毒没有要钱。2013年4月21日晚,彭某某说他一个哥要冰毒,问他有没有,他同意联系,朱某某给了他1800元,他就在泾阳宾馆给杨俊打电话要3克毒品让送到他家,他随后开车到三原家中从杨俊处拿了3克毒品,给了杨俊1500元。回到泾阳宾馆312房间后,他将冰毒交给了朱某某,朱某某给他留了1克,他自己吸食了一部分,还有自己以前的一部分放在一起,就是被查获的两小包冰毒。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4克,被抓获时又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5克,共计5.15克,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芦某某向张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1.4克,后又撤回该部分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芦某某买回来3克甲基苯丙胺后,将部分交给了朱某某,自己留下1克,故向朱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应为2克。公诉机关指控芦某某向朱某某贩卖毒品3克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芦某某辩护人认为,芦某某给了张某甲两次甲基苯丙胺,而不是贩卖,并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以上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子实代理审判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嘉凝附: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