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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2号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村湘江路南黄山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友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春,男,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号码0010006121045198,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人南京城开集团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