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刑二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邢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坛刑二初字第0164号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自报),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坛市看守所。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3]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在金坛市经济开发区河头村委文源网吧门口,采用乘隙等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新大洲125型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5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新大洲125型摩托车1辆,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金坛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金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坛价证刑字(2013)011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金坛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王凯、尹春庆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邢某前科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被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齐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