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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杨某某,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白水县杜康镇杨上村*组,村民。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2009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杨甲。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以开店为由将家中存款两万元借款一万元存入其个人名下,2012年7月被告无故外出并带走3万元,至今无法联系。现诉讼要求:一、解除婚姻关系;二、由被告返还3万元;三、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3、白水县杜康镇杨上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外出,下落不明。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杨甲,现随原告生活。二人婚初关系较好,自2012年正月被告在金苹果小区上班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原、被告财产状况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查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长期离家不归,不履行妻子及母亲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孩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本案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孩子杨甲暂由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花勤代审 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