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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305号原告任某某,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爱国、李炳桦,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