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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王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王宝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00号原告赵建军,男。委托代理人李智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王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