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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李作庭与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何文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庭,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何文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252-1号原告李作庭,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新军,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上窑坡体院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霞,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辉,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78号(原韶山北路128号)人寿大厦18、19层。法定代表人傅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立清,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庭诉被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何文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作庭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文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庭撤回对被告何文辉的起诉。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