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喀法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世清与何桂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清,何桂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喀法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清,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11组。被执行人:何桂申,男,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世清与被执行人何桂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桂申的收入账户,同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王世清同意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1)喀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