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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东东与被告郭毅、彭丽、梁飞、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东,郭毅,彭丽,梁飞,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48号原告任东东。被告郭毅。被告彭丽。被告梁飞。被告魏伟。原告任东东与被告郭毅、彭丽、梁飞、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任东东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东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任东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