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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丁会、储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丁会,储咣,冯晓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其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会,女,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储咣,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晓龙,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合肥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认为及判决结果内容详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平安财险合肥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经鉴定为9级伤残,根据规定精神抚慰金不应超过1万元。2、被上诉人已评定伤残,即不存在后续治疗费。为此请求本院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改判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不承担后续医疗费230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1、丁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审酌定其精神抚慰金为14000元并无不当。2、丁会虽被评定为伤残,但根据其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左膝关节损伤已行手术治疗,现内固定物在位,需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其出院后仍需继续行关节松动治疗(指导关节锻炼、理疗、超声、针灸、药物应用)。上述治疗共需花费约23000元。故一审认定其后续治疗费为23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平安财险合肥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