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二朵与樊留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朵,樊留旺,郑州市二七区荆胡社区改造开发项目指挥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84号原告张二朵。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留旺。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荆胡社区改造开发项目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二朵诉被告樊留旺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荆胡社区改造开发项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二朵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二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二朵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张二朵。审判员 张西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