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立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解XX、王X、王XX与原审被告王XX、王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立民监字第8号原审原告解XX、王X、王XX与原审被告王XX、王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的(2012)苏审民初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邓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