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饶洪全与冉庆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洪全,冉庆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饶洪全。委托代理人黄根发。被告冉庆辉。原告饶洪全与被告冉庆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饶洪全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洪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缓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饶洪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启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