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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会姑、陈改平、陈兴辉、陈兴山、陈兴娇与曾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姑,陈改平,陈兴辉,陈兴山,陈兴娇,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陈会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改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兴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兴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兴娇,女,汉族。被执行人曾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会姑、陈改平、陈兴辉、陈兴山、陈兴娇与被执行人曾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0)高民初字第1867、253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高民初字第1867、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