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程永南与刘培来、杨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南,刘培来,杨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67-3号申请执行人:程永南,女,1962年10月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刘培来,男,1978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贵龙,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程永南与被执行人刘培来、杨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贵龙银行存款人民币47454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