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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程永南与刘培来、杨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南,刘培来,杨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67-3号申请执行人:程永南,女,1962年10月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刘培来,男,1978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贵龙,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程永南与被执行人刘培来、杨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贵龙银行存款人民币47454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