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黎燕琴、邓美娇等与利浩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燕琴,邓美娇,邓美娟,利浩财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黎燕琴,女,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民乐巷**号*座402。身份证号码:440624195006030824。原告邓美娇,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民乐巷**号*座402。身份证号码:440624197606086927。原告邓美娟,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吉庆巷*号*梯701。身份证号码:440624197406050823。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河,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利浩财,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01090818。原告黎燕琴、邓美娟、邓美娇诉被告利浩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5年孔堂五队按照当时农业人口耕地面积分配宅基地,邓汝彬抽到19号。被告利浩财于2006年要求邓汝彬将19号宅基地借给他暂用,建一间临时小屋给被告母亲暂住。因当时邓汝彬与被告关系很好,被告还代耕了邓汝彬的八亩地,邓汝彬就同意了,并强调一旦自己要用,就无条件归还,不得拖欠,被告当时还承诺只要邓汝彬需要使用,便马上归还。被告在19号宅基地建好平房后,利用自己当生产队干部管理宅基地图纸的便利,将本属于邓汝彬的19号宅基地改为被告的名字,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宅基地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利浩财归还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孔堂村三组五队北至林兰,南至永超、东至利浩财、西至汝超,面积为73.6平方米的宅基地给三原告;2、被告拆除上述第1项的宅基地上的平房,恢复原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三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后发现,本案属于三原告与被告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实质是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三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燕琴、邓美娟、邓美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