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与杨书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杨书宝,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张向前,杨晓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负责人常晓,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书宝,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彦,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向前,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杨晓文,男,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居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书宝,原审被告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张向前、杨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