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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谷瑞峰与姚均动、廊坊市永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瑞峰,姚均动,廊坊市永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99号原告:谷瑞峰,男,196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姚均动,男,1975年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廊坊市永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高月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负责人:王淑芬,该服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瑞峰诉被告姚均动、廊坊市永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瑞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谷瑞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瑞峰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