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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方超诉被告吕如磊、吕付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超,吕如磊,吕付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王方超,男,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王兴国,男,汉族,居民。系王方超父亲。被告吕如磊,男,汉族,居民。被告吕付增,男,汉族,居民。系吕如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超诉被告吕如磊、吕付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超撤回起诉。诉讼费¥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