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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宗某甲、宗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甲,宗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宗某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系叔侄关系。被告人宗某甲与上家联系后,向被告人宗某乙提议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朝阳路49号边的出租房内开设六合彩投注点,被告人宗某乙表示同意。从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接受叶某、杨某等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将各参赌人员的投注情况转报给上家,由上家进行输赢吃赔,其两人从投注额中抽取10%的提成。2013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在出租房内接受他人投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及账本、六合彩资料、收款收据等财物。至被查获止,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累计接受投注款3万元左右,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宗某乙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乙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二、被告人宗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宗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及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