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孝华、余良。被告齐某某。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夏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后同居,期间关系尚可,201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冷淡,经常嗜酒,在因感情不和多次争吵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留下一封信不辞而别,说是要干出一番事业回来见原告,此后被告下落不明。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已一年多不履行夫妻间互相照顾的义务,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被告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夏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同居,同居期间关系较好,201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关系一般,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于同年11月14日离家,离家时留有写给原告的一封信,信中称婚后经常吵闹,但并非自己的本意,自己很想改,为更改局面已决定出去找工作,到时再与妻子联系。因被告后未与原告联系,原告遂于2013年5月24日以夫妻婚后经常争吵、被告不辞而别后已一年多不履行夫妻间互相照顾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离家前留下的信件,表示婚后因被告嗜酒如命,双方经常争吵,被告离家后自己曾去其单位查寻,得知被告离家前未办理辞职手续,不清楚此后被告有无被辞退,坚持与被告无法和好,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双方均系成年人,同居近一年后登记结婚系慎重考虑的结果。婚后因生活琐事时有吵闹,被告已认识到夫妻争吵并非自己的本意,希望此局面有所更改,已外出找工作,原告应给予被告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夫妻关系并未破裂。今后被告应努力改正自身不足,双方应相互理解、沟通,夫妻关系会得以改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判决如下:不准戴某某与齐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由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泽民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彩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