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与赵洪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397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建设新街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马秀荣,站长。被告赵洪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与被告赵洪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