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一终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国平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平,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平,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朱明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郑生,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宾,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国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