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黄亚胜与庄沚云、何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胜,庄沚云,何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黄亚胜,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庄沚云,女,1967年8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何锦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黄亚胜与被告庄沚云、何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柯雅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金雄、代理审判员洪培花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以拟先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亚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亚胜负担。审 判 长 柯雅玲审 判 员 郑金雄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饶茂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