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24号原告:冯某甲,男,193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冯某乙,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在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冯某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甲撤回对被告冯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