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执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北京拖拉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拖拉机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中执字第03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拖拉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街2号。法定代表人杜振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锋。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拖拉机公司(以下简称拖拉机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大辰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拖拉机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7475元。201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拖拉机公司以双方已就该案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故本案应及时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勇军审判员 黄蓓华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