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颜邦龄与黄有德、江英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邦龄,黄有德,江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颜邦龄,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黄有德,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江英娥,女,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有德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有德、江英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有德、江英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有德、江英娥的银行存款6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金昌审 判 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