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与管建良、竺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管建良,竺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858号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夏玲。被告:管建良。被告:竺扬。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建良、竺扬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6785元(缓交),减半收取3392.5元,由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臧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