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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与管建良、竺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管建良,竺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858号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夏玲。被告:管建良。被告:竺扬。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建良、竺扬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6785元(缓交),减半收取3392.5元,由原告长兴广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臧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