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传林与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林,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张传林,男,退休干部,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被告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法定代表人窦维福,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林与被告东昌府区沙镇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林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