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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3执行人孙云开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350号申请执行人:孙云开,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云开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5317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晓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