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日开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卜庆祥、赵丙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卜庆祥,赵丙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日开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23号。法定代表人:腾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卜庆祥,成年。被告:赵丙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庆祥、赵丙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卜庆祥、赵丙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日照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