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嘉陵路。被告李某,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姚店电厂家属院。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田某某承担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