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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官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官民初字第21号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化法官民初字第21号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邱伯传被告石某某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伯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石某某于2002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婚姻,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石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原告邱某某、被告石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3月4日在化州市中垌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粤化中结字第XXX号。婚后夫妻感情比较好。2004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一、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石某某负担。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于2004年6月离家外出,去向不明,经原告邱某某多方寻找无果。原、被告多年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伟 波审 判 员  张  先 仁人民审判员  陈  彩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