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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执裁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德阳德电钢管塔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德电钢管塔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汉执裁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德电钢管塔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银行存款贰拾万零肆仟元正至广汉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执行员 :陈克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复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