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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家怀。被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414元,合计2439元,由原告上海汉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