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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执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本贵与钱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本贵,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巢执字第01362号申请执行人:吴本贵被执行人:钱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钱进价值壹佰壹拾柒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整的财产。(¥1175590.00元)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