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滨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名称

程淑珍与施凤林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淑珍;施凤林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汉滨民初字第01137号 原告程淑珍,女,汉族,195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康达文昌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4605092676。 原告谢昌海,男,汉族,1950年9月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康达文昌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5009070019。 被告施凤林,女,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康达文昌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 被告张力,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康达文昌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 被告吴贵聪,女,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康达文昌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程淑珍、谢昌海与被告施凤林、张力、吴贵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淑珍、谢昌海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淑珍、谢昌海承负担。 审 判 员 刘宝江 人民陪审员赵莲花 人民陪审员亢先泽 二〇一四年五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来 娅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