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树忠诉被告石军、曹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忠,石军,曹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曹树忠,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石军,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曹海林,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曹树忠诉被告石军、曹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树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军、曹海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树忠诉称:被告石军因资金紧张,由被告曹海林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承诺一个月给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军给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曹海林负连带责任。被告石军、曹海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石军与被告曹海林系表兄弟关系。2012年7月16日,被告石军以做买卖缺少周转资金为由,由被告曹海林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即日被告石军为原告出具并由担保人曹海林签名的欠据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借现金50000伍万园整借款人:石军2012.7.16日×××担保人:曹海林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曹海林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其担保责任已过保证期间,故放弃要求被告曹海林连带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另,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石军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够证实被告石军向原告曹树忠借款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海林在被告石军出具的欠据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为该借款的保证人,但原告曹树忠明确放弃要求被告曹海林承担保证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本院亦予以认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石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树忠欠款5万元。如被告石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凤 田代理审判员 凡 雪 清代理审判员 董 艳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艳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