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6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郝中恩与北京普中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中恩,北京普中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6588号原告郝中恩,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普中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金鑫苑19号楼2单元602。法定代表人赵存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中恩诉被告北京普中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中恩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中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中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 乐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