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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与被告李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百家宴酒楼,李志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914号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投资人嵇小丽,南京百家宴酒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晶晶,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建,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诉被告李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季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的委托代理人马晶晶、被告李志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诉称,2011年9月14日,被告李志建因装修房屋向其提交借款30000元的申请,2011年10月10日,其借给被告李志建30000元,同时李志建出具借条,并同意每月从工资中扣除800元用于还款。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被告李志建共计还款8800元,尚欠212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判令被告李志建立即归还欠款21200元。被告李志建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尚欠其工资未付且未给其缴纳保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被告李志建因装修房屋事宜向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提交了借款30000元的申请。2011年10月10日,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借给被告李志建30000元,同时,李志建出具借条1份,并同意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800元用于还款。2011年10月19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被告李志建共计还款8800元,至今尚欠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21200元。上述事实,由借条、申请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与被告李志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向被告李志建出借了借款,其有权要求被告李志建及时归还。被告李志建辩称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尚欠其工资未付且未给其缴纳保险,该主张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李志建可就上述主张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2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李志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百家宴酒楼垫付,被告李志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季 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史久娣 微信公众号“”